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绿色税制的要求,稳妥衔接全国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拟调整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适用税额,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意见时间
9月21日—10月20日,共三十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直接向省财政厅(税政处)书面反馈意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邮编:510030。联系电话:020-83234514。
(二)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栏目直接填写反馈意见建议。
附件: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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